脚趾术后“扯拐” 医院赔了3.9万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4-14 15:55:32) 来源:成都晚报
因右脚脚趾变形,今年67岁的市民林华(化名)于2005年5月在清水河大桥附近一家专业医院动了手术。术后,林华右脚的疼痛有加重迹象。同年10月,她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后得知,自己的右脚一脚趾关节被破坏,另一脚趾内还有碎骨。林华将为自己动手术的医院告到武侯区法院,索赔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武侯区法院委托成都市医学会对该病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最终认定“该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医院向林华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元。
武侯区法院委托成都市医学会对该病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最终认定“该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医院向林华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元。
编辑:孙雅乐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