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人才不付费 客户公司赔15.6万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4-03 11:22:59) 来源:成都晚报
一猎头公司为其客户推荐了一名能干的经理后,客户竟然拒绝支付人才推荐费,猎头公司遂将该客户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猎头公司获赔推荐费和违约金共计15.6万元。据了解,猎头公司和客户间的人才委托纠纷在四川尚属首例。
成都天虎猎头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猎头公司。2006年11月,该公司和四川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人才委托推荐合同》。2007年3月6日,猎头公司推荐了候选人张某。经飞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刘某介绍,2007年8月底,张某担任戛纳印象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受飞森公司委托经营一处楼盘。猎头公司要求飞森公司支付人才推荐费遭到拒绝,于是告上了高新区法院。飞森公司的代理人辨称,飞森公司与戛纳印象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而张某与飞森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高新法院审理后查明,戛纳印象公司是飞森公司拥有股份的关联公司,张某的工作也体现为对飞森公司在该楼盘上的最终收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判决飞森公司支付推荐服务费以及违约金共计15.6万元。
成都天虎猎头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猎头公司。2006年11月,该公司和四川飞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人才委托推荐合同》。2007年3月6日,猎头公司推荐了候选人张某。经飞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刘某介绍,2007年8月底,张某担任戛纳印象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受飞森公司委托经营一处楼盘。猎头公司要求飞森公司支付人才推荐费遭到拒绝,于是告上了高新区法院。飞森公司的代理人辨称,飞森公司与戛纳印象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而张某与飞森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高新法院审理后查明,戛纳印象公司是飞森公司拥有股份的关联公司,张某的工作也体现为对飞森公司在该楼盘上的最终收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判决飞森公司支付推荐服务费以及违约金共计15.6万元。
编辑:孙雅乐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