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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自行处理死胎 家属索赔5万元精神赔偿金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3-04 11:07:14)  来源:成都晚报
    争议

  家属:医院无权擅自处理死胎,处置权该归家属。

  医院:我国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处理方式是“业内通行”。

  律师

  这是我省首例死胎索赔案,将向卫生部寄出“规范死胎处置方式”的建议。

  死胎算不算医疗废物?其处置权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简阳人民医院按照“行规”处理死胎,结果引起家属的强烈不满,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昨日,我省首例“死胎索赔案”在资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认为,如何处理死胎目前在我国还是一项“法律空白”。代理此案的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邓明攀律师称,他将向卫生部提出建议,对死胎的处置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缘起

  遭遇不幸 产妇和胎儿双双死亡


  2006年,家住简阳市草池镇白马村5组的28岁的王群英又怀上了孩子,预产期是2007年6月6日。2007年5月22日下午,王群英感到头昏,下身开始不断地出血。王群英的婆婆立即将其送到简阳市三岔中心卫生院,由于病情严重,抢救20分钟后,三岔中心卫生院向患者家属提出将王群英转至条件好的医院。22日晚23时,王群英被转入简阳人民医院,这时她的血压是0/0mmHg,已经处于“濒死状态”,医院立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该院立即安排王群英做B超检查,结果显示她子宫内足月的胎儿已经没了胎心音、胎动,检查结果为“死胎”。医院对王群英进行剖宫产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发现王群英已经属于肝硬化晚期患者,并且脾破裂。虽经医生奋力抢救,王群英最终还是停止了心跳。

  王群英的丈夫毛金水说,当时在三岔中心卫生院检查,胎儿都是正常的,然而在转院过程中,三岔中心卫生院没有派救护车,也没有医护人员陪护,40多公里的转院颠簸加剧了妻子的病情,才导致了胎儿死亡。而妻子被转到简阳人民医院后是22日23时,由于无钱交手术费,医院在23日凌晨1时才动手术,由于耽误了时间 ,才导致妻子死亡。

  “由于医院救治不及时,才导致两条人命被夺去。”在法庭上陈述时,毛金水泪眼汪汪,他希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争议

  家属愤怒:医院凭啥自行处理死胎


  当时在成都打工的毛金水没有听到妻子最后一句话,也没能看到妻子辛辛苦苦怀胎10月的胎儿一眼,怀着悲痛的心情,毛金水处理完了妻子的后事,他最希望的,就是见到那个死去的胎儿。

  他找到简阳人民医院,一再向医院要求领回死去的胎儿,他要将死去的胎儿安葬,但未能如愿。该院医务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死胎为女性,已经作为医疗废物焚烧处理了,要看到她是不可能的了。”“我的孩子医院凭啥自行处理?”毛金水要求医院给出合理的解释。

  医院解释:处理方式“业内约定俗成”

  “我们的确已将死胎焚烧处理了。”昨日下午,简阳人民医院医务部徐主任告诉记者,胎儿在取出时已是死胎,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我们这种处理办法是业内约定俗成的方式。”徐主任说,法律意义上的尸体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死胎没有经历出生的过程,也就不算尸体,院方有权自行处置。“当时医生没有询问产妇及其家人的处理意见,是因为都在全力抢救危在旦夕的大人。”

  “有了这次教训,医院以后在处理死亡胎儿时,会先征求家属意愿,并在处理书上签字认可后,医院才做出对死胎的处理。”徐主任说。

  ○起诉

  家属向自行处理死胎的医院索赔


  2007年6月29日,从失去亲人悲痛中走出来的毛金水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医院讨个公道。毛金水认为,在妻子病危转院时,三岔中心卫生院没有派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加剧了妻子和胎儿死亡,违反了有关规定,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当妻子转入简阳人民医院后,医院抢救不及时,才导致妻子死亡。同时,妻子怀胎十月的胎儿连面也没见着,便被医院当成医疗废物给处理了。毛金水一纸诉状把简阳人民医院和三岔中心卫生院告上了法院,要求两家医院赔偿损失21万余元。

  ○庭审焦点

  死胎到底算不算尸体?


  在法庭上,毛金水提出了21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因为医院救治不及时导致妻子死亡,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交通费共计16万元;胎儿处理方面要求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于胎儿处理方面精神损害赔偿金,毛金水称,胎儿在母亲体内怀了近10个月,已经完全成形,胎儿死亡,也是一具尸体。而且怀胎十月,父母花了心血和费用。“胎儿死后,我整天处在悲痛之中,很想见她一面,把她入土为安也无法实现,因为医院把死胎处置了,这种痛苦和打击是没有经历这件事的人无法理解的。”毛金水说,医院应该承担擅自处理胎儿带来的后果,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对于毛金水提出的胎儿精神损害赔偿,简阳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彭东说,胎儿在母亲体内已经死亡,没有经历剖腹产和顺产过程,就不能称得上出生,不能算一条生命,更称不上“人”,所以不能算尸体。尸体都算不上,何来精神赔偿?同时,对于死胎的处置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医院处置胎儿就没有过错,所以医院也没有赔偿责任。对于产妇,医院做到了及时抢救,到医院2个小时才做手术,是因为在去年5月22日23时和23日凌晨1时不是合适的手术时间,也就是说在此时间段进行手术可能直接导致产妇死亡。

  三岔中心卫生院称,转院时医院派出了救护车和医生,由于患者为了省钱,自己找车转院,所以医院没有责任,也谈不上赔偿。

  由于此案案情复杂,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卫生部门

  医院有告知义务


  医院到底该如何处理死胎?记者昨日咨询了四川省卫生厅和成都市卫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省卫生厅医政处的一位工作人员有些吃惊,“你说的事应该不存在吧?怎么可能当医疗废物处理呢?”这名工作人员说,对于死婴的处理,国家现在的确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出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医院应该告知家属死去胎儿的情况,并在征询家属意见后对死去的胎儿进行处理。

  死胎如何处置?我省以后会出台相关规定吗? 对此,卫生厅有关人士称,他们只是医院的监管机构,无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他们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成都市医政处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这类死胎,根据不同的情况,各医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医院有告知家属的义务,并且在处理死胎前应征询家属意见。市医政处工作人员还表示,对于这类死胎还是应该按照正常人死亡的程序来处理,送到殡仪馆,而不是当作医疗废物处理。

  ○律师建议

  尽快制定处置死胎规定


  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邓明攀律师说,毛金水关于死胎的诉讼,在四川属首例,全国也很罕见。目前,对于死胎的处置没有明确的规定。“给医疗废物下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也是很有必要的。”邓明攀说,他将向卫生部门提出建议,虽然死胎未能与母体形成法律上的身份关系,但生命孕育过程中有血肉联系,使死胎有特定的主体,又具有不可否认的事实上的身份关系。如果将死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是对人类尊严及感情的一种亵渎。由于死胎是具有一定人格意义的特殊物,希望卫生主管部门对死胎归属做出规定,死胎属于家属所有,医院在处置死胎时,首先应征得家属的同意,同时医院如果擅自处置死胎,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编后

  这是四川首起死胎索赔案。当事人毛金水难过:他连死去妻子怀了近10个月的胎儿都没见上一面;简阳人民医院痛苦:按照多年的“行规”对死胎进行处理,却“意外”招来官司。这一方“难过”和另一方的“痛苦”,源于目前我国法津没有对死胎的处理进行详细的规定。

  目前,医患关系紧张,法律法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当矛盾出现时这给了医院和患者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机会。完善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要缓解医患矛盾,双方相互尊重、信任、沟通更是不可缺少。假如毛金水和医院彼此多尊重一下对方,多与对方进行沟通,或许这场官司就可以避免。

  和谐医患关系,让我们从尊重、信任、沟通开始。

  ○新闻链接

  我国首例死胎处置权归属案


  2005年3月,焦某在北京航天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8斤重的死胎,但医院未经焦某同意就把死胎给处理了。因此,焦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该院未经焦某同意,将死胎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焦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编辑:孙雅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