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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震造成违约,承担多大责任?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7-08 16:13:07)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从民法的角度,对本次地震引起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地震的应急民法思考提出一些初步意见。应当看到,地震所带来的这些民法问题都相当复杂、疑难,因此我提出的这些意见都是探讨性的一家之言,供大家讨论研究。

  合同之债违约责任的免责问题

  地震可能会引起大量的合同违约,对此,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在处理地震相关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

  不全面履行的责任:合同一方因地震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全面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原因的,应当免除违约一方的责任。但是,如果在地震发生之前就已经违约的,则地震不能免除其全部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免除因地震引起违约的那一部分责任,对于地震之前已经违约的部分,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租房合同约定地震不免除责任条款是否有效:在租赁房屋合同中,有很多直接约定地震并不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例如,约定因地震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承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约定因地震而造成损害,承租人不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对于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尽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约定合同条款予以排除,因此,约定不免除承租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完全合法的,应当承认其效力。有的认为,不论如何,因地震造成的损害,仍不免除承租人的债务是没有道理的。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对于大地震已经造成了出租房屋毁损的,如果依约让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免除支付租金债务,都是不合理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免除债务人的上述约定责任。

  地震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由于地震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应当变更,尽管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依照司法实践的做法,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会有显失公平的后果,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果是:1、再交涉义务,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2、变更合同,使合同公平合理,可以增减合同标的的数额、延期或者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等。3、解除合同。如果变更合同仍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允许解除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问题

  在有些保险公司订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有的明确约定对于地震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此,有人主张这一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有人主张该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对除了地震之外的意外伤害提供的保险,因此,排除地震造成伤害的保险责任是合法的。笔者的倾向性意见是,对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情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对地震造成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原载《检察日报》,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报有删节。)

    杨立新  

编辑:孙雅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