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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调解 保险公司最终让步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3-07 10:14:45)  来源:成都日报
    昨日,市消协发布了2007年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之三,并邀请有关知名律师对案例进行了权威点评。市消协呼吁保险业经营者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尽量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出现,在与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尽量将保险条款给消费者作出清晰的解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案例】据市消协通报,锦江区消协于2007年7月中旬接到郭女士投诉,她在出了车祸后,将车就近送至销售同品牌汽车的4S店进行维修,修理费为7000余元。不料该车的投保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却拒绝全额支付保险理赔,理由是车主必须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修车行维修,否则只能支付2000元保险理赔。

  受理投诉后,锦江区消协经过调查后认为,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须在指定修车行维修车辆的条款显失公平。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理赔消费者维修费近6000元,差额1000余元由郭女士自行负担,纠纷圆满化解。

  【权威点评】李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本案是经营者利用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自主选择服务的经营者的基本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指定消费者进行维修的修车行。消费者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修车行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保险合同的该条款属经营者拟定的格式条款,其内容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记者 刘浏  

编辑:孙雅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