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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车祸身亡 亲生父母没权索赔?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7-24 15:29:24)  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儿子出了车祸死亡,亲生父母向肇事方索赔原是天经地义,但意外却发生了。近日,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新型的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为一连串的“意想不到”让案子一波三折。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16日,被告吴某饮酒后驾车(车主系被告魏某)由成都市成双大道沿江安河沿河路往少管所方向行驶,行至簇桥江安河沿河凉水井4组路段时,将站在路上的行人即原告之子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驾驶员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向其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儿子死了,亲生父母索赔原是天经地义,但被告一方却另有看法。被告认为死者父母无权索赔,因为原告文某、李某虽为死者的亲生父母,但其3岁时就被文某之弟所收养,双方到公证部门办理了收养公证,后死者的养父在死者15岁时死亡。被告认为,如果死者的养父健在,养父有权向他们索赔。但现在养父早已死了,死者在生前并没有与亲生父母恢复父子关系,因而他的亲生父母无权向他们索赔。因为该案死者的亲生父母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存在较大争议,武侯法院将随着调查的深入适时开庭审理。

  □观点争锋
  亲生父母能否索赔?

  正方:死者系两原告的亲生儿子,虽然被收养,但其养父已经死亡,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所以原告与死者的父母子女关系就应该自行恢复。因原告系受害人的亲生父母,故当然具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反方:根据《收养法》的相关条规规定了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但并没有关于在养子女未成年前养父母死亡时自行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规定,并且,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死者与其养父之间的父子关系得到法律认可后,并不会因为其养父的死亡而随之消失。根据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相关规定,两原告不属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没有权利对被告行使赔偿请求权。
 
    武侯法早报记者李晓波  

编辑:孙雅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