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违约卖房 赔女儿10万元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4-16 11:53:00) 来源:成都商报
4月1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就19岁的李燕(化名)状告父亲、继母的财产纠纷侵权案宣判,判李燕父亲、继母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19岁的李燕是江油人,目前在江油市中坝镇一家餐馆打工,暂住该餐馆职工宿舍里。李燕说她原本是有住房的,但那房子被父亲给卖掉了。
今年1月15日,李燕向江油市法院递交诉状时说:“我父母登记离婚时,我才10岁,父母约定我由父亲抚养,并将家中那套住房赠给我,那套房面积102.37平方米……很快,母亲搬离那套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与我。但我与父亲在一起生活了4年后,就被父亲赶出家门。我长大后,多次要求父亲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他以种种理由推诿。后来,我到才知道父亲已将那套房卖了。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和继母连带赔偿我财产损失143000元。”
江油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2月25日公开审理此案。李燕父亲辩称:“我与原告之母所签的离婚协议不是赠与合同,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我作为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法院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李燕的父母在签离婚协议时,夫妻共同决定将家中那套住房赠与李燕。当时李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无法自行办理受赠的相关法律手续,其接受赠与的相关法律文件应当由作为监护人的父亲负责代办。父亲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具有双重身份。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赠与的条款,应视为被告代表原告张燕与赠与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但被告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出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现行住房市场价计算损失,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定本案讼争房屋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价,原告自愿将赔偿请求变更为10万元。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今年19岁的李燕是江油人,目前在江油市中坝镇一家餐馆打工,暂住该餐馆职工宿舍里。李燕说她原本是有住房的,但那房子被父亲给卖掉了。
今年1月15日,李燕向江油市法院递交诉状时说:“我父母登记离婚时,我才10岁,父母约定我由父亲抚养,并将家中那套住房赠给我,那套房面积102.37平方米……很快,母亲搬离那套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与我。但我与父亲在一起生活了4年后,就被父亲赶出家门。我长大后,多次要求父亲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他以种种理由推诿。后来,我到才知道父亲已将那套房卖了。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和继母连带赔偿我财产损失143000元。”
江油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2月25日公开审理此案。李燕父亲辩称:“我与原告之母所签的离婚协议不是赠与合同,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我作为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法院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李燕的父母在签离婚协议时,夫妻共同决定将家中那套住房赠与李燕。当时李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无法自行办理受赠的相关法律手续,其接受赠与的相关法律文件应当由作为监护人的父亲负责代办。父亲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具有双重身份。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赠与的条款,应视为被告代表原告张燕与赠与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但被告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出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现行住房市场价计算损失,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定本案讼争房屋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价,原告自愿将赔偿请求变更为10万元。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孙雅乐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