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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员撞死人汽车公司判赔12万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4-15 10:40:31)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一名试车员因工需要试车,撞死了一名骑自行车的人。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记者昨日获悉,成都中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因汽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汽车已经交付车主,因此法院认定汽车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8月25日上午,成都某汽车公司的试车员钟某驾驶一临时牌号小汽车在城北一道路上超速行驶,与逆向骑自行车的田某发生碰撞,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后来认定,二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调解未果,田的家属将钟某及其所在汽车公司和肇事车车主潘某告上了法庭。

  一审时,经法院查明,2005年8月22日,汽车公司已将这辆肇事车销售给了潘某,钟某作为该公司职工,出事当天是由钟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法院认为,汽车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卖给了潘某。因此钟某和潘某应该赔偿田的家属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2万余元。钟某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终审查明,汽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已经将肇事车交付潘某的事实,结合该车登记的出厂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这一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事发时,汽车公司并未实际交付。钟某在该案事故发生时系汽车公司试车员,故汽车公司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成都中院终审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由汽车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汽车在实际交付后责任才发生移转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谈到,虽然该案中的汽车公司在2005年8月22日就出具销售发票,将车卖给潘某,但这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权因此就发生移转。因依照法律规定,汽车的所有权的转移要以实际交付为准,这起案件中的相关当事人却均未能举证证明事故车在发生事故前已经交付潘某,这样事故车的所有人还是汽车公司,因此其就应对其试车员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鑫陈敏渝记者李寰  

编辑:孙雅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