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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车停单位被盗,法院判单位不赔
http://www.scol.com.cn  四川在线  (2008-03-20 11:28:39)  来源:成都晚报
    钟明(化名)上班时将摩托车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下班后发现摩托车被盗。钟明认为,是公司的疏忽管理造成自己摩托车被盗。此后,他将公司告到郫县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自己一辆与被盗车同价值的摩托车。日前,郫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公司对钟明的车辆不具有看管义务,对其丢车不应承担责任。

  去年10月20日,钟明骑着摩托车来到公司,他将车锁在公司指定停放点。下班后,钟明发现,摩托车不见了,被撬的车锁扔在一边,他立即向派出所报案。“我的车价值5900元,公司应该赔给我。”钟明向公司索赔,但公司称没有过错。多次协商未果,钟明将公司起诉到郫县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自己一辆与被盗车同价值的摩托车。

  法庭上,钟明表示,自己作为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按公司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应保证车子的安全。由于公司的疏忽,导致自己的车子被盗,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方辩称,钟明停车没有交费,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因此不能算将车交付公司保管,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为钟明的财产提供保管义务。钟明的车被盗,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钟明的车在公司被盗,但公司仅是为其提供停车场地,并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场地占用关系,而不是保管合同关系。法院认定,公司对钟明的车辆不具有看管义务,也不应承担钟明车辆被盗的责任。日前,郫县法院一审驳回钟明的诉讼请求。
    郫法 记者 袁钲钲 胡月  

编辑:孙雅乐  [关闭窗口]